提要
近年來,虛擬貨幣投資糾紛事件頻頻發生,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認定標準。但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是一條重要的分界線……
來源:法治周末
【資料圖】
文 | 《法治周末》記者 劉希平
“雙方約定以360個以太坊幣抵償債務,但實際交付的是米奧幣,上述行為損害了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
在湖南省寧鄉市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寧鄉市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已經償還了虛擬貨幣為由,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則改判認為,虛擬貨幣抵債這種行為損害了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
《法治周末》記者調查發現,類似的案件還有很多。近年來,隨著虛擬貨幣的興起,市場上興起了虛擬貨幣交易熱潮,隨之而來的是相關虛擬貨幣投資糾紛事件頻頻發生。但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虛擬貨幣是否受法律保護,卻是認定不一。
虛擬貨幣抵債釀糾紛
家住寧鄉市的文某與左某是朋友,從2015年開始,文某與左某便有借款往來。2016年,左某向文某借款60萬元后一直未予歸還。2017年,左某向文某出具借條重新續借。不久后,左某向文某歸還了5萬元,經結算后,左某仍欠文某55萬元。此時,左某開始想以虛擬貨幣來抵償其拖欠文某的55萬元借款。
2019年10月22日,左某開始幫文某進行虛擬貨幣米奧幣的布局,并向其推薦了一個米奧幣項目交易平臺。記者在采訪中獲悉,這個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是一款手機App。2019年11月,平臺用戶可以在該App上相互轉讓米奧幣,但無法提取現金人民幣。再過一段時間后,該App已無法打開,且在手機App市場上也無法搜索到該App。
文某此時想找左某要回55萬元的欠款,但是遭到了左某的拒絕。左某稱,其還款5萬元后,余欠款項雙方約定由他以360個以太坊幣抵償。文某2019年12月4日向他出具證明,證明他已歸還欠款,借貸關系結束,此前借條無效。
于是,文某將左某起訴到寧鄉市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左某向文某償還借款55萬元整,并按月利率1.2%向其支付借款利息48620元,共計598620元。
雙方當事人約定用虛擬貨幣抵還其剩余債務,這種約定是否有效?以虛擬貨幣抵債的約定是否能達到清償債務的法律效果?這兩個問題成了法院審理的焦點。
寧鄉市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后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文某支付了出借款項,左某收到了文某出借的款項后出具的借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法院依法認定合法有效,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2019年10月,左某償還文某5萬元后,用360個ETH(以太坊幣)抵還其余債務,且已全部實際履行,上述抵債清償的行為,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已全部實際履行,文某與左某之間的借貸關系結束,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借條失去效力?,F文某持失去效力的借條提起訴訟,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寧鄉市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文某的訴訟請求。文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判決:撤銷一審法院民事判決;左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文某償還借款本金45萬元;法院同時駁回文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非民法意義上的財產
那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緣何會認定虛擬貨幣抵償債務約定無效呢?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承辦此案的法官向記者透露,案涉米奧幣屬于虛擬貨幣中的“空氣幣”。虛擬貨幣是由非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的非真正意義的貨幣。同時,案涉虛擬貨幣不具備民法意義上的虛擬財產屬性?!斑M入法律視野的虛擬財產,至少需要具備合法財產本身的稀缺性、可流通性、可支配性和價值屬性?;貧w到本案,案涉米奧幣因其本身不具備合法的價值屬性和流通屬性,系虛擬貨幣中的虛假貨幣,不屬于民法意義上的財產?!?/p>
這位法官向記者解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本案中的米奧幣既非貨幣,也不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案涉米奧幣項目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亦可能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雖然無法律和行政法規直接明確禁止米奧幣的交易,但米奧幣項目作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亦可能造成系統性金融風險,威脅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已被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監管部門所明令禁止?!痹摲ü賹τ浾哒f,文某與左某約定以360個以太坊幣抵償債務,但實際交付的是米奧幣,上述行為損害了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
那么,以虛擬貨幣抵債是否能達到清償債務的法律效果?法官認為,無效的合同自始無效,因合同無效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該法官解釋,文某當時接受了該以幣抵債的債務清償方式,主觀上也想謀求虛擬貨幣市場上的高額利潤,客觀亦參與了涉案米奧幣項目的炒幣活動,且文某在收到該米奧幣之后發現了該幣不能提現,并未及時將該米奧幣返還左某,也未采取其他防范虛擬貨幣投資風險的措施,故文某和左某在本案中均存在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本案名為民間借貸,實質上系因虛擬貨幣的炒幣交易發生的糾紛。不論是虛擬貨幣買賣行為、虛擬貨幣交易投資行為、以虛擬貨幣兌換人民幣以虛擬貨幣兌換商品、或者是以虛擬貨幣借貸、抵償債務等個案交易行為,都要依托虛擬貨幣的非法代幣發行融資平臺而實現?!痹摲ü僬J為,個案的背后是系統性金融風險,可能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亂,也可能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威脅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對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行為持否定態度。
各地對虛擬貨幣屬性認定不一
記者調查發現,因虛擬貨幣投資或交易產生的糾紛并不少見,但各地法院的判決不一。
有媒體披露,今年9月,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有關虛擬貨幣借還糾紛的二審判決結果。
涉及此案的當事人丁某與翟某兩人為朋友關系,因計劃基金投資,丁某向翟某借了5萬個萊特幣用于基金投資。2014年12月,翟某向丁某指定收幣地址轉入5萬個萊特幣。
雙方借條載明,丁某借到翟某萊特幣5萬個,約定2015年7月到10月15日全部還完,如不能按時歸還,則以每個萊特幣19元的價格等價償還人民幣,但優先償還萊特幣。直到2017年4月,丁某只還了1.7萬個萊特幣,尚欠3.3萬個萊特幣未返還。于是,翟某將丁某起訴到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一審認為,萊特幣具備虛擬財產、虛擬商品的屬性,認定萊特幣屬于網絡虛擬財產,應受法律保護。丁某采用借用行為取得的萊特幣理應返還翟某,法院判決丁某返還翟某萊特幣3.3萬個。
丁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年8月,北京一中院審理認為,萊特幣具有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文件中,明確了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另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具有違法性及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法院同時表示,并無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等規定否定虛擬貨幣本身作為虛擬財產的可保護性,故一審法院認定翟某出借的萊特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應受法律保護,并無不當。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丁某上訴,維持原判。
與此不同,有的法院對類似案件,判決結果完全不同。
今年2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聯網十大案例中,披露了一起虛擬財產糾紛案。
2019年7月,韋某等組成A團隊、姜某等組成B團隊、章某等組成C團隊,共同投資XIN幣獲取收益,其中韋某等4人投入的XIN幣是向散戶募集所得,委托、募集行為均發生在中國境外。2020年3月章某將C團隊保管的私鑰刪除,導致3個團隊投資的XIN幣無法取出。韋某等訴請章某等賠償XIN幣丟失的經濟損失1190萬元。
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XIN幣不具備法定貨幣的合法性,投資者通過境外募集獲取XIN幣并進行投資獲取收益的投資交易行為,危害公眾財產安全,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護,由此引發的損失應自行承擔,故駁回韋某等全部訴訟請求。
立法缺位加劇司法適用難統一
事實上,雖然我國沒有對虛擬貨幣進行專門立法,但對于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相關行為,始終保持著嚴監管態度。
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通知明確“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于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又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此文件明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部門將密切監測有關動態,加強與司法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協同,按照現行工作機制,嚴格執法,堅決治理市場亂象。發現涉嫌犯罪問題,將移送司法機關。
在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齊愛民看來,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對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作出明確規定。在立法缺位的情況下,中國人民銀行等國家部委發布的監管政策,以其鮮明的價值導向發揮著準裁判依據的作用,并深刻影響著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
《法治周末》記者搜索發現,由于虛擬貨幣糾紛案件屬于新類型案件,各地法院對這類案件判決還是存在差異,從而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現象。
記者梳理一些已經判決的類似案件發現,目前,多數法院對除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不予認可,涉及到虛擬貨幣交易或者投資糾紛相關案件的訴求,法院一般都是判決不予支持、判定合同非法無效、同時各自承擔損失。只有少數法院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在我國司法判決上存在否定說和肯定說,這種認識上的分歧若長期得不到解決,將加劇司法適用上的不統一?!饼R愛民認為。
關鍵詞: 虛擬貨幣糾紛緣何同案不同判